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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郎溪县新发镇方向驶往郎溪县飞鲤镇方向,14时42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214省道14KM+900M路段处,因疏忽观察,致使其车辆与自南向北在道路西侧行走的行人戴桂香发生碰撞,造成戴桂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送伤者前往医院抢救。2016年6月7日,夏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在法定赔偿外一次性补偿七万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王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补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