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778号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8834),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5幢61号。法定代表人:章伯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亚,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66646D),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88号5楼。法定代表人:何仲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4000033546),住所地:新昌县镜岭镇镜岭村。法定代表人:章康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宇建设有��公司、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