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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卢龙光与谭福龙等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龙光,谭福龙,孙孝友,何纯文,何小塘,邓崇姣,谭讲国,谭国政,谭国林,杨祥勇,谭忠保,何国万,谭长礼,何纯国,何平,邓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卢龙光,男。被执行人谭福龙,男。被执行人孙孝友,男。被执行人何纯文,曾用名何多保,男。被执行人何小塘,男。被执行人邓崇姣,男。被执行人谭讲国,男。被执行人谭国政,男。被执行人谭国林,男。被执行人杨祥勇,男。被执行人谭忠保,男。被执行人何国万,男。被执行人谭长礼,男。被执行人何纯国,男。被执行人何平,男。被执行人邓忠英,男。关于卢龙光与谭福龙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均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队卢龙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塘、孙孝龙、杨祥勇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小塘、孙孝龙、杨祥勇在银行存款786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