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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辜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辜某,个体经营户,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伍伟清、熊秋如,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扬帆、被告人辜某及其辩护人伍伟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14时许,杨某找到被告人辜某,问其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辜某便要杨某买两包香烟给他。后杨某买来两包硬中华香烟给了辜某,辜某当即拿了一包硬中华香烟给了其舅舅罗某,辜某、杨某、罗某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贸市场旁的仓库内,辜某在仓库的冰柜上面找出一小袋不到的(价格人民币100元以内)甲基苯丙胺交给杨某。后杨某到本市青云谱南通宾馆315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17时许,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民警在南通宾馆315房间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吸毒人员杨某,杨某交代所吸“冰毒”是从深圳农贸市场旁卖冰块的辜某处购买的。当日19时许,民警在深圳农贸市场旁卖冰块的仓库内找到辜某,并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辜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因2016年5月30日在南通宾馆315房间吸食“冰毒”,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辜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出具的辜某归案经过材料,证人罗某证言及辨认杨某笔录,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辜某笔录,被告人辜某辨认杨某笔录,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辜某),被告人辜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系吸毒人员,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辜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阮纪军人民陪审员  彭新年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