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文良与崔国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良,崔国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881号原告:刘文良。被告:崔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良诉被告崔国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良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文良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