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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文良与崔国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良,崔国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881号原告:刘文良。被告:崔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良诉被告崔国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良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文良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