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行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石秀兰等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3行终4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女,1935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廉×(上诉人之子),1976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小连,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员工。委托代理人XX,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员工。一审第三人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弓艳,女,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乔从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住建委)因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的委托代理人廉×、曹小连,上诉人顺义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李永、XX,一审第三人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弓艳、乔从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3日,顺义住建委作出顺建裁字[2015]1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拆迁补偿金额:1.依据××××拆估字第140058-002号评估报告,裁决××公司对石××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710587元。2.裁决××公司对石××支付房屋装修补助费81030元。3.裁决××公司对石××支付农业分户补偿费104441元。4.如石××自行搬家,可另获得搬迁补助费3000元。(二)裁决石××在2015年7月18日中午12点前,将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村被拆迁房屋腾空交××公司,××公司应在石××腾空房屋后及时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石××。(三)裁决××公司为石××提供用于执行的临时性周转房一处,地址在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周转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自行解决住房并腾空周转房,石××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石××同意搬迁,并腾退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是石××未按规定交纳的房租等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四)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石××拒不搬迁的,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顺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补偿款由××公司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待石××腾退周转房时付给石××。(五)其他补助费凭相关证明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电话移机费235元/部;分体式空调移机费400元/台。(六)裁决××公司为石××提供6个人的每人45平方米回迁安置房指标和每人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购房指标。(七)石××将被拆迁房屋交予××公司拆除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公司按照每人每月750元标准为石××提供租房补助费且如果今后租房补助标准调整,该项补助费亦进行相应调整。2015年12月15日,石××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裁决书。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村属集体土地征地拆迁。2013年8月16日,顺义住建委为××公司建设的顺义××第××街区三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发了京建顺拆许字〔2013〕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证规定:拆迁范围东至纵三路;南至四纬路;西至机场东路;北至横八路;拆迁期限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拆迁实施单位北京××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石××宅基地及地上物在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之内。针对京建顺拆许字[2013]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2013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顺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石××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4)三中行终字第329号行政判决书,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石××在上述18号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拥有宅基地两处,地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中本案涉及的顺-李桥镇集建(证)字第28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亦登记在石××名下,该使用证登记的宅基地面积为405平方米,实际准确面积应为405.15平方米,该使用证对应的户籍登记地址是李桥镇洼子村×××街×号。顺义××第××街区三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中载明:该项目范围内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另,廉×1、廉×2、廉×、刘××、廉×3户口在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村×××街×号。××公司承诺为被拆迁人提供廉×1、廉×2、廉×、刘××、廉×3、白××(廉×1之妻)等6个人的每人45平方米回迁安置房指标(每平方米均价2100元)和每人9平方米的调剂面积购房指标(每平方米均价3980元)。2014年8月18日,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石××的顺-李桥镇集建(证)字第28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出具了××××拆估字第140058-002号评估报告,其中载明估价对象概况:被拆迁人石××,产权证号宅基地登记卡;建筑面积405.1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405.15平方米,标准面积267平方米,超标面积138.15平方米。估价期日:2013年8月16日。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住宅房屋拆迁评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710587元。本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与《房屋拆迁许可证》(含续期)规定的拆迁期限一致。自本报告出具之日起,原××××拆估字第130022-002号评估报告自动作废。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石××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评估报告,××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签收评估报告。后石××与××公司就上述评估报告均申请复核。2014年11月12日,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复核认为该报告评估方法得当,评估结果正确,于当日出具复核意见并送达××公司。××公司对复核意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仍然存在异议,于2014年11月21日向北京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石××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复核回函,其对复核意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仍然存在异议,于2014年12月9日向北京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快递《关于鉴定的异议》,申请对其房屋作出合理合法的鉴定。2014年12月12日,北京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石××的鉴定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向石××作出《关于石××两户房屋申请评估鉴定的回复》,以其已于2014年12月3日正式受理××公司的鉴定申请为由,对石××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接受。2014年12月12日,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专家鉴定意见书,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该报告技术路线、估价参数选择恰当,依据的拆迁相关法规政策合理。原则上同意维持该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公司因与石××就李桥镇洼子村×××街×号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于2015年6月25日向顺义住建委提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并同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宅基地登记卡、××××拆估字第140058-002号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补偿方案、户籍证明、谈话笔录、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关于强制执行周转用房的证明、拆迁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顺义住建委于当日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6月26日向石××送达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表、房屋拆迁纠纷答辩通知书、房屋拆迁纠纷调解通知书、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通知书。石××均拒绝签字。2015年7月2日,顺义住建委对拆双方之间的该起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调解,石××未到场参加调解。因调解未果,2015年7月3日,顺义住建委对此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并于当日作出被诉裁决书,并于当日向石××及××公司进行了送达,石××拒绝签字。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建设工作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原北京市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负责本区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划入区建委,故顺义住建委系目前顺义区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具有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权。事实认定方面,本案中,顺义住建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且经过复核及专家鉴定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裁决××公司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并无不当。另外,顺义住建委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地方拆迁政策,裁决××公司为被拆迁人提供回迁安置房指标、调剂面积购房指标、租房补助费及周转房等,故本案中顺义住建委所作被诉裁决并未损害被拆迁人一户应享有的拆迁权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参照市国土房管局2002年12月9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执行。本案中,顺义住建委收到××公司要求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申请后,参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立案、送达、审核相关材料、组织当事人调解、核实补偿安置标准等职责,并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裁决并送达给××公司和石××,其主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但本案中,石××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且对复核结果不服并申请专家鉴定,虽然专家鉴定委员会对其鉴定申请未予受理,但石××申请鉴定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即使专家鉴定意见同意维持评估报告的估价结果,石××对专家鉴定意见亦应享有知情权,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顺义住建委作出被诉裁决前已将专家鉴定意见告知石××,故顺义住建委作出被诉裁决程序轻微违法,因该轻微违法对石××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被确认违法,但对石××要求撤销顺建裁字[2015]1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顺义住建委作出的被诉裁决书违法;二、驳回石××要求撤销被诉裁决书的诉讼请求。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顺义住建委没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二、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1.顺义住建委对石××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有误,对超标面积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评估公司的选取不具有合法性,故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亦不具有合法性。3.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程序流于形式,且不具有合法性。三、顺义住建委作出的裁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的轻微违法认定是错误。拆迁裁决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四、顺义住建委作出涉案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依据错误。综上,石××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裁决书。顺义住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裁决书违法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顺义住建委严格依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履行裁决程序。在该裁决程序文件中,并未规定对于拆迁当事人在裁决申请程序前,对评估报告履行了专家鉴定程序,应该将专家鉴定的结果告知对方当事人。本案的专家鉴定程序,是在拆迁人申请裁决前,为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救济程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程序及结果都发生在裁决程序前,非顺义住建委的裁决程序,顺义住建委履行的裁决程序对于石××的货币补偿的依据为评估报告,并非专家意见,该专家鉴定意见只是对评估结果是否正确的佐证。顺义住建委在专家鉴定意见肯定评估报告结果的情况下以评估报告作为裁决依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不存在任何错误,且石××的裁决程序文件并没有任何程序规定顺义住建委应将拆迁当事人在裁决申请前履行专家鉴定结果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石××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石××承担。××公司同意顺义住建委的意见,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石××一审的诉讼请求。石××在举证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石××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石××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对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3.被诉裁决书,证明顺义住建委作出了涉案的行政行为,以及顺义住建委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4.(2015)顺民初字第1168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的房屋拆迁裁决中产权调换部分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已有生效判决证明此种安置方案不能实际执行。5.(2015)三中民终字第118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同证据4。6.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公司不具有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亦不具有申请裁决的主体资格。7.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证明涉案地块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该地块的补偿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8.(2015)行监字第63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目的同证据7。9.关于鉴定的异议,证明顺义住建委作出的涉案拆迁裁决程序违法。石××就评估报告提出了专家鉴定,但石××始终没有收到专家鉴定书,是在本案交换证据时才看到的。10.关于石××两户房屋申请评估鉴定的回复,证明目的同证据9。11.通知两份,证明目的同证据9。顺义住建委在举证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表。2.法人代表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宅基地登记卡及证明。5.评估报告、送达回执、照片。6.资质证书。7.石××复核评估申请书、回函、回函送达回执及照片。8.××公司评估报告复核申请、复核意见、送达回执。9.评估技术鉴定申请书、鉴定通知、送达回执、照片及专家鉴定意见书。10.在册户口证明。11.未达成协议的原因。12.补偿方案。13.谈话笔录。14.周转房证明及租房合同。15.拆迁实施方案。16.房屋拆迁许可证。17.承诺书、承诺书回执。18.镇政府工作人员证明。19.购房指标证明。证据1-19证明××公司向顺义住建委提交裁决申请及相关材料,顺义住建委审查后依据相关的证据、法律作出裁决事实认定清楚。20.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受理通知书。21.房屋拆迁纠纷调解通知书(给××公司的)。22.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通知书(给××公司的)。23.送达回执(××公司的)。24.房屋拆迁纠纷答辩通知书。25.房屋拆迁纠纷调解通知书(给石××的)。26.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通知书(给石××的)。27.送达回执(给石××的)。28.调解笔录。29.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记录。30.被诉裁决书、送达回执。证据20-30证明顺义住建委依法查明事实,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顺义住建委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是: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3.《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以上证据作出如下确认:顺义住建委提交的证据30中的被诉裁决书及石××提交的证据3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对其合法性不予评价。顺义住建委提交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公司向顺义住建委提出裁决申请、顺义住建委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石××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石××家的户籍登记及宅基地使用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石××提交的证据9-11可以证明石××针对评估报告申请专家鉴定以及专家委员会作出回复的相关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石××提交的证据4、5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接纳。石××提交的证据6、7、8客观真实及与本案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但不能证明石××之证明目的,其证明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建设工作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顺义住建委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享有对其辖区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权。本案中,顺义住建委进行拆迁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该评估报告经过复核及专家鉴定后予以维持。顺义住建委因此依据该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地方拆迁政策,裁决××公司为被拆迁人提供回迁安置房指标、调剂面积购房指标、租房补助费及周转房等,并无不当。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顺义住建委收到××公司要求对涉案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申请后,履行了立案、送达、审核相关材料、组织当事人调解等职责后作出被诉裁决书并送达给石××和××公司,其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石××和××公司收到评估报告后均申请复核,收到该复核结果后,均不服并申请专家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以其已正式受理××公司的鉴定申请为由对石××的鉴定申请未予受理,石××确有明确的申请专家鉴定的意思表示,且系专家鉴定委员会已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申请人的鉴定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故石××对最终的专家鉴定意见应享有知情权。综合本案证据,不能得出顺义住建委在作出被诉裁决前或裁决过程中已将专家鉴定意见告知石××的结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顺义住建委作出被诉裁决程序轻微违法亦无不当。因该轻微违法对石××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裁决书违法并驳回石××要求撤销被诉裁决书的诉讼请求并不无当,本院予以维持。石××、顺义住建委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王曼斐代理审判员  陈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