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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88年5月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2012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6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丛斌,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敬淇,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嘉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王敬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在其租用的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55号金地大厦某日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在其租用的金地大厦某室及某日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两次。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尹某在牡丹江市阳明区肛肠医院后身的小区内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尹某的户籍信息、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尹某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尹某如实供述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美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