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雷飞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雷飞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3533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古城东便园4号5楼。负责人:梁其栋,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飞雄,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雷飞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