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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斌与曹培彦、陈秀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曹培彦,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苗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被执行人曹培彦,男,汉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曹培彦、陈秀英返还申请人王斌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离家外出,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曹培彦可供执行财产另案查封拍卖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培彦、陈秀英可供执行财产由另案查封拍卖处理中,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域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杨良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铭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