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源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印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源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2269号原告:白城市源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红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昌。被告:印爱平,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成,现住白城市。原告白城市源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印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源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物业公司)诉称,印爱平系白城市泰宁佳苑64号楼3单元102室的业主。源泰物业公司、印爱平于2013年12月1日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源泰物业公司依约进行了服务管理,但印爱平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拖欠物业服务费1365.00元,后经屡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印爱平交付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两年的物业费1365元。印爱平辩称,承认欠款事实,数额也对。我家外墙脱落,一楼南阳台窗户变形,阳台小院的门打不开,北窗户下雨漏雨,公共卫生差,需要物业公司维修。物业保安认为我停车不当与我发生纠纷,其他业主私搭乱建占用公共面积,小区内商贩噪音影响生活。基于以上原因不同意不缴纳物业费。根据源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印爱平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源泰物业公司要求印爱平缴纳物业费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印爱平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源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印爱平质证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证明力。印爱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调查,根据源泰物业公司陈述、印爱平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评判认定事实如下:源泰物业公司系白城市泰宁佳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印爱平系该小区64号楼3单元102室的业主。2013年12月1日,源泰物业公司与印爱平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0.40元、公共用电每年120.00元,物业服务费上打租(年初收取全年物业服务费)。该小区64号楼3单元102室117.16平方米,全年物业服务费1124.75元,公共用电费120.00元。印爱平拖欠2015年度、2016年度两年物业费和公共用电费合计1364.75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源泰物业公司与印爱平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源泰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印爱平作为该小区64号楼3单元102室的业主应当依约定交付物业服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印爱平以房屋外墙脱落,一楼南阳台窗户变形,阳台小院的门打不开,北窗户下雨漏雨,公共卫生差,与物业保安发生纠纷,其他业主私搭乱建占用公共面积,小区内商贩噪音影响生活等为由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印爱平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印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白城市源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拖欠物业服务费136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印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