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保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易祖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易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保第34号申请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赣县梅林镇双龙大道。法定代表人蔡万志,系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祖松,男,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县。申请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易祖松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易祖松的银行存款4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廖佛林所有的赣B×××××东风日产小轿车(发动机号:151XXXM)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易祖松在。二、查封用于提供担保的廖佛林所有的赣B×××××东风日产小轿车(发动机号:151XXXM)。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