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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郭长华与万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501号原告:郭某某,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十九委**组。被告:万某,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北纺路东15小区平房***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6年9月30日,本院向原告郭某某邮寄送达了到庭传票,因原告郭某某迁移新址,根据其所留送达地址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