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伦与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伦,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067号原告:秦伦,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杰,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秦伦诉被告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伦负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