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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伦与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伦,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067号原告:秦伦,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杰,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秦伦诉被告河南海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伦负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