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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洁与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洁,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805号原告赵洁,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广,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奕,该公司职员。被告: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拱桥广美路。法定代表人:周文杰。原告赵洁与被告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洁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