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25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新与丁少伟、陈晓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丁少伟,陈晓辉,马令,丁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2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丁少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晓辉,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令,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丁美艳,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少伟在大厂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20万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泉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