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连,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号喜年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6718664-3。负责人:郑海。被执行人: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599140-4。法定代表人:黄连。被执行人:四川华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文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896408-7。法定代表人:李椿。被执行人: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434026-3。法定代表人:黄小兵。被执行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幢**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7229308-0。法定代表人:赵桦林。被执行人: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5059-6。法定代表人:黄连。被执行人:深圳市泰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701。组织机构代码:67295448-0。法定代表人:李椿。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锦盛路***号*楼*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5295-8。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黄连,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高峰,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恒盟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连、高峰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36号《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所欠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本金人民币4700万元进行了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71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