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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白杰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254号原告:白杰,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黄钢,系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南昌市永外正街17号。法定代表人:时军,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杰诉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杰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白杰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杰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白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白杰承担2900元,退回原告白杰2900元。审 判 长  魏 群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