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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119号原告:赵某甲。被告:张某,中国建设银行北新道支行职工。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赵某乙。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婚生女赵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付给1000元抚养费,当原告探视婚生女赵某乙时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被告以判决书没有判令原告享有探视权为由,不让原告探视婚生女。被告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婚生女赵某乙的身心××。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四次,寒暑假期间婚生女到原告处居住一周。被告张某主要辩称,原告对孩子的探视,被告自始至终都不曾干预、阻止探望。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姥姥帮忙照顾,原告未尽父亲之职。原告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已伤害孩子的情感,但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告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2014年8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本院判决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为800元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探望孩子时均由原被告电话商定,后因其他原因,双方发生分歧,探望孩子事宜中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本案原告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从子女身心××及生活稳定考虑,原告探望婚生女以每月两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赵某甲可对婚生女赵某乙每月探望两次;二、驳回原告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治人民陪审员  杜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素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