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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志与葛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葛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058号原告王志。委托代理人马爱星,女,1962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志之母)。代理权限: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葛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志承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