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志与葛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葛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058号原告王志。委托代理人马爱星,女,1962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志之母)。代理权限: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葛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志承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