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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654号原告:高某。被告:钱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