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654号原告:高某。被告:钱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