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胡廷震、陈连花等与张明杰、李连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廷震,陈连花,李春梅,胡滨,张明杰,李连余,临沂运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386号申请人胡廷震。申请人陈连花。申请人李春梅。申请人胡滨。法定代理人李春梅,自然情况同上。被申请人张明杰。被申请人李连余。被申请人临沂运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王家沟村西临229省道。申请人胡廷震、陈连花、李春梅、胡滨与被申请人张明杰、李连余、临沂运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运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运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