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贾会英诉珲春市城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安艳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会英,珲春市城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安艳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00号原告:贾会英,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城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峰,经理。被告:安艳平,女,1979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会英诉被告珲春市城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安艳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贾会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会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贾会英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