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联轻与丁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轻,丁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2471号原告:王联轻,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军峰,男,1982年9月25日生,回族。原告王联轻与被告丁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联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军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联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0日,丁军峰向王联轻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丁军峰未作答辩。丁军峰经合法传唤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系有权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身份证件,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20日,王联轻与丁军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丁军峰向王联轻借款4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5%,期限为两个月,丁军峰给王联轻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借款到期后,经王联轻多次催要,丁军峰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被告丁军峰向原告王联轻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予清偿。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联轻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联轻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丁军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颂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