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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柳利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柳利军,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804号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董事长。被申请人:柳利军,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被申请人: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青年东街13号8号楼4单元19号。法定代表人:钱铠,总经理。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利军、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利军、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及交纳保证金1.2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柳利军、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