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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住本市。1999年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9月2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9月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6月18日因吸毒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新城东街南6号院市政宿舍2号楼5单元2层9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已行政处罚)吸食冰毒,合计三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坝陵桥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1999)迎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巡决字[2008]第16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巡强戒决字[2008]第1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并公迎行罚字〔2013〕第8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迎强戒决字〔2013〕第13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并公迎行罚字〔2016〕第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迎强戒决字〔2016〕第1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张庆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石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