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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9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瑞强与郑仁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强,郑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998-2号申请执行人:赵瑞强。被执行人:郑仁红。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4)长执字第0099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郑仁红银行存款15万元。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仁红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