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9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瑞强与郑仁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强,郑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998-2号申请执行人:赵瑞强。被执行人:郑仁红。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4)长执字第0099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郑仁红银行存款15万元。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仁红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