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萍,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3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萍。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学院校长。本院在执行张翠萍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扣划,申请人张翠萍于2016年9月22日领取了案件款38820.00元,剩余案款未执行到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