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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萍,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3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萍。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学院校长。本院在执行张翠萍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扣划,申请人张翠萍于2016年9月22日领取了案件款38820.00元,剩余案款未执行到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