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原外国语学校、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三原外国语学校,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9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原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原外国语学校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原外国语学校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且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原外国语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辟江人民陪审员 张俊祥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