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字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喻先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字10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喻某先后租下本市福田区沙埔头东村89栋701房、801房作为窝点,在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专门从事翻新苹果(iphone)手机的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喻某从他人处取得旧苹果手机和带有假冒苹果手机商标标识的后盖等配件,并雇佣员工在上述窝点进行非法翻新工作,从中赚取加工费。2016年4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依法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喻某,现场查获涉案苹果手机78部、带有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及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假冒苹果手机中的28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294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喻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喻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喻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帮他人加工翻新苹果手机,其之前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翻新手机是违法行为,其以后不会再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喻某先后租下本市福田区沙埔头东村89栋701房、801房作为窝点,在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专门从事翻新苹果(iphone)手机的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喻某从他人处取得旧苹果手机和带有假冒苹果手机商标标识“”和“”的后盖等配件,并雇佣员工在上述窝点进行非法翻新工作,从中赚取加工费。2016年4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依法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喻某,现场查获假冒苹果手机、带有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及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假冒苹果手机中的28部假冒苹果5s型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2944元。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的手机、手机配件及翻新手机工具的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租房收据、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未授权声明、深圳市联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聂某、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5、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喻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无法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应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鉴定价格(人民币62944元),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为本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喻某当庭表示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喻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喻某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及翻新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鹏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