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万佳福酒业有限公司与朱忠明、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万佳福酒业有限公司,朱忠明,李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102号申请人:湖北万佳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咏梅、黄牧川,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忠明。被申请人:李薇。申请人湖北万佳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福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忠明、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万佳福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忠明、李薇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湖北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机构名称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叁亿元,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等,有效期限至2016年12月28日。林业担保公司担保函载明:林业担保公司愿为万佳福公司提出的冻结、查封、抵押朱忠明、李薇价值420万元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承担保全错误担保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万佳福酒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但因林业担保公司担保经营许可期限至2016年12月28日,故本案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亦应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朱忠明、李薇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冻结或查封期限至2016年12月28日止。二、担保人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担保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万佳福酒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