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姚军与徐连生、莫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徐连生,莫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2385号原告:姚军。被告:徐连生。被告:莫真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军与被告徐连生、莫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还原告2375元。审 判 员 陈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