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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云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原市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7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太钢线材厂院内。法定代表人:任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华玲、王晓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永光,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秀,女,汉族,1959年12月2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秀梅,系王云秀之妹。委托代理人:李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云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和盛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鉴定结论无客观检查支持,缺乏科学依据,是人为推测。王云秀的病历诊断为左肘脱臼,并无骨折;现有的资料、x片没有显示有功能受限,也反映不出左臂有器质性的改变与畸形:没有任何造成关节运动障碍的客观检查支持:临床统计也未见脱臼导致运动障碍的记载。司法鉴定末进行防止伪残的客观检查,就给出左肘关节半伸直位畸形的鉴定结沦。2、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做因果关系鉴定的资质,属超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本案因果关系的鉴定未进行任何有技术含量、末采用任何专项客观的检查手段进行鉴定,主观臆断”因无法区分其活动受限的原发和继发性,本鉴定只能认定被鉴定人遗留的障碍与原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2014]司鉴字第0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鉴定人郑仰林无合理解释或拒绝回答其提出的质疑,应视同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不应采纳。应退还其支付的因果关系鉴定费用1500元。3、王云秀系退休职工,与其并非劳动关系,所受的伤既非工伤也非职业病,应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做出鉴定,而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却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王云秀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依据错误的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4、一审时其当庭播放了被鉴定人王云秀2014年1月14日在264鉴定中心、同年4月14日在山大一院肌电图室、同年11月在西兴苑家中及院内左臂活动均达到功能位,活动自如,与正常人活动一样的照片和视频,该组照片及视频已经经过了法庭的质证,鉴定人郑仰林就当庭所播放的视频和照片,与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内容,存在巨大差异予以解释时,均以”照片模糊”,”视频看不清楚””老眼昏花”为由,答非所问。不明确回答;就询问鉴定人如何区分真实表现和伪装的问题时,回避、躲闪对其的质疑。鉴定人郑仰林出庭作证并未就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王云秀左肘状况与现实中王云秀左肘状况所存在的巨大差距予以解答,故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5、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1月30日在《关于太原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我中心王云秀鉴定案异议的答复》予以证实,是王云秀放弃或拒绝治疗造成其残疾。但二审法院无视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主观臆断,错误判决其对王云秀的残疾承担赔偿责任。王云秀在一审时提交的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因工作时从高处摔落致伤左肘、左腕部,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养伤半年。经本中心检验证实,其左肘关节脱位伴尺神经损伤,关节襄及侧副韧带损伤未行修复手术治疗,采用外固定治疗养伤致左肘关节愈合不好,左肘关节僵硬,屈曲、伸展、旋转功能明显受限不达功能位。左腕桡骨远端横断骨折呈错位畸形愈合致左腕关节活动受限不达功能位。”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1月30日在《关于太原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我中心被申请人鉴定案异议的答复》:”本案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致左肘关节脱位伴尺神经损伤,左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骨折,骨盆骨折等。左肘关节脱位手法复位术后,未进行合理的康复训练,长期固定、制动,致左肘关节处半伸直位畸形,更兼左桡骨远端骨折复位后畸形愈合,下尺桡关节脱位一直未复位,导致......肘、腕两关节均不达功能位,......综合评定为六级”,也认定是由于王云秀不积极配合治疗造成其残疾的。(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二审法院隐匿其在二审时提交的新证据(王云秀左臂正常活动的视频及照片)。该证据是对鉴定结论予以否定的客观的直接的证据,效力大于专家意见中的推断意见。其当庭播放了王云秀2014年1月14日在264鉴定中心、同年4月14日在山大一院肌电图室、同年11月在西兴苑被鉴定人王云秀家中及院内,左臂活动均达到功能位、活动自如、与正常人活动一样的照片和视频,该组照片及视频已经经过了法庭的质证,被鉴定人王云秀对该证据也予以认可,该视频反映王云秀可以自如做任何家务,其左臂、左腕的活动角度及范围与正常人一模一样,与鉴定意见书所述临床检查状况有天壤之别,而且鉴定人郑仰林在庭审时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书面答复也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但二审判决对于该视频证据证明的事实却-带而过,坚持认为鉴定结论合理有据,明显是在模糊事实,故意隐匿证据,隐瞒真相。2、二审判决第八页第五段中写到:”但王云秀从事高空焊接工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在治疗中多次放弃治疗,并有不听院方劝阻自动出院的事实,因此原判认定王云秀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太原市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判决并未减轻其的赔偿责任。事实上这段陈述将王云秀多次主观拒绝和放弃治疗的事实也给予认定,但在判决结果中却否定了这一事实是王云秀故意制造伤残的根本原因。王云秀放任且追求损坏后果的持续和严重而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应该认定为故意扩大损失,王云秀理应自行承担伤残的全部责任。(三)二审法院认为其提出的王云秀提交的《残疾人证》未经质证的事实不属实,进而以该《残疾人证》作为认定石轩属于王云秀无劳动能力亦尤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判决其支付石轩的生活费16457.50元,显然是错误的。l、王文秀未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交石轩《残疾人证》,石轩的《残疾人证》仅短短四个月时间由四级变为二级,该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这一事实在一审庭审记录中明确记载。2、《残疾人证》不能证明石轩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残疾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是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该证并不是证明有无劳动能力及是否有生活来源的证据。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石轩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王文秀在一审时提供了其子石轩(现年20周岁)的《残疾人证》,并末提供证明石轩丧失了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必须经过有权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一、二审法院对王文秀已过举证期限后向法庭提供的,未经庭审质证的石轩《残疾人证》,认定为石轩属于王文秀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成年近亲属,判决申请再审人支付石轩生活费16457.50元,显然是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4、中铁十二局中心医院的病历等证据证明,王云秀首先主观拒绝、放弃治疗,自动出院。二审时其提交的新视频证据足以证明王云秀在鉴定时进行了伪装,临床检查不真实,不科学,鉴定结论不客观。受伤不治有悖常理。就本案而言,王云秀受伤后在其最佳治疗期内,多次主动放弃治疗,甚至将公司给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据为已有而不用于治疗,长期固定制动,有意要制造残疾,更有故意伪装残疾的恶劣情节。王云秀放任且追求损坏后果的持续和严重而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应该认定为故意扩大损失,责任理应由她自行承担。其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王云秀提交意见称:(一)和盛通公司试图以偷拍的视听资料推翻鉴定结论,系对法医学鉴定的误解。鉴定是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太原市中级人民法庭科学评定研究中心委托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具备鉴定资质,该机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范围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被鉴定人王云秀是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的,因此,鉴定中心依此为据完全正确。关于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和影像片,双方在一审时已经经过质证,和盛通公司也同意作为鉴定材料,有双方签字。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双方质证的鉴定材料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真实有效。对于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盛通公司已经在二审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对其提出的涉及鉴定结论的异议均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至于其他无关的,鉴定人完全有理由拒绝回答。王云秀被确定为六级伤残,依据为两处关节活动不能达到功能位,也就是法定关节活动的最佳位置。以肘关节为例,其功能位是90度,只要达不到,就是七级。达不到功能位,并不是说该肘关节就不能活动,这是两个概念,(二)和盛通公司以王云秀放弃治疗为由,意图将责任推卸給王云秀,是站不住脚的。王云秀从来没有见过《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和《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更别说在上面签字。王云秀的手术定在2013年4月1日,一上班也就是八点就做手术。医院在手术的前三天也就是3月29日就告知王云秀交18000元的手术费。手术的前一天,王云秀配合院方做了手术前所有要做的检查:备皮、术前禁饮食、2%普鲁卡因注射液(基)2毫升皮试(结果:阴(-)批号:1201072),临时医嘱单上都有。到了4月1日早8:34分,手术被取消了。原因是没交手术钱。王云秀作为伤者需要的是治疗和尽快恢复,而不是不去治疗。试问又由谁愿意放弃治疗,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作为雇佣单位,员工进行高空作业,有义务给员工提供安全保障。和盛通公司的生产主任硬性安排王云秀高空操作。因此在受伤一事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关于石轩残疾证的说明。石轩,残疾证号:×××。残疾证上明明写着是智力二级残疾。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从该表述可以看出二级智力残疾的人不可能具有劳动能力。残疾证证上明确写有石轩的监护人是王云秀。石轩也没有生活来源,社区证明证明了该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伤情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本案有两次伤情鉴定,第一次是王文秀一审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而作,第二次是一审法院针对和盛通公司对前述鉴定提出异议,依法通过二审法院委托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而作,该鉴定结论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云秀伤残等级为六级;被鉴定人王云秀目前左肘关节半伸直位畸形,与原发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庭审时鉴定人郑仰林应法庭通知出庭,就该鉴定结论意见以及当庭所播放的和盛通提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作了具体说明。和盛通公司坚持认为,王文秀肢体正常,王云秀放任且追求损坏后果的持续和严重而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对比双方在这一问题上所提证据的证明力,和盛通公司并不优势于王文秀。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王文秀之子石轩是否残疾不具有劳动能力的问题,王文秀向法庭提交了盖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章,编号为×××,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证》,太原市黄寨精神病医院诊断建议书,和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办事处有喜社区的证明,彼此能够相互印征;和盛通公司坚持认为前述证据举证超期、未予质证,证明内容不符合,不应采信,但未提交该方面的反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规则和超期举证并不一定导致证据失权的法理原意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二审认定王文秀之子石轩系残疾不具有劳动能力,并未不妥。综上,和盛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太原巾和盛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克恭审判员  彭志祥审判员  王菊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