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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贾治邦与胡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治邦,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贾治邦,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胡俊,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治邦与被执行人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2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朝红审判员  周海棠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