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素媚、潘自力与马为涛、马目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为涛,朱素媚,潘自力,马目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为涛,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媚,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自力,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马目青,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马为涛因与被上诉人朱素媚、潘自力及原审被告马目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为涛未履行预交诉讼费用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为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