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1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德贞、李光兴与周南陈愚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贞,李光兴,周南,陈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德贞,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光兴(曾用名李果),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南,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陈愚辉,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愚辉坐落于兴文县古宋镇河滨路犀江盛景的房产;二、被执行人陈愚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安涛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