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朝阳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阳,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吴朝阳,1962年11月22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洪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朝阳与被执行人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明常年在外打工、地址不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