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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朝阳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阳,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吴朝阳,1962年11月22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洪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朝阳与被执行人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明常年在外打工、地址不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