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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安全与重庆市胜园食品有限公司,周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安全,重庆市胜园食品有限公司,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85号申请人刘安全,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市胜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69165T。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红,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刘安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胜园食品有限公司、周红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在重庆市涪陵区勤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85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郑翔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路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安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胜园食品有限公司、周红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在重庆市涪陵区勤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85万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中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