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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发兵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5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发兵,男,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发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发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发兵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梓潼县卧龙镇场镇往卧龙镇桂花村方向行驶,行至安梓路81KM+500M处,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同样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敬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发兵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敬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告人王发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发兵主动与被害人敬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敬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发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刑事照片,视频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发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发兵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发兵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发兵主动与被害人敬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敬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发兵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发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