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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康恩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恩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康恩英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恩英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恩英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振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