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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康敬华、薛新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康敬华,薛新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166号原告王玉梅,女,汉族,1957年1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七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敬华,男,汉族,1976年1月8日生。被告薛新中,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宰金龙。原告王玉梅诉被告康敬华、薛新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