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华亭县东华镇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军,华亭县东华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住华亭县被执行人华亭县东华镇煤矿,住所地:华亭县东华镇西关村。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4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华亭县东华镇煤矿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华亭县东华镇煤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强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