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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杜润媛与范忠义、孙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润媛,范忠义,孙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杜润媛,女,汉族,通化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范忠义,男,通化县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孙艳玲,女,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润媛与范忠义、孙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