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高凯与被告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凯,王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695号原告:何高凯,男。被告:王波,男。原告何高凯与被告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何高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高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何高凯负担。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