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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高凯与被告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凯,王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695号原告:何高凯,男。被告:王波,男。原告何高凯与被告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何高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高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何高凯负担。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