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97号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明郭,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波,系该××职员,被执行人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徐林法,该××董事长。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调解书:一、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向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交付所有租赁物(详见双方确认的租赁物清单)。二、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一案审理受理费34061元减半收取170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0.5元,由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14日,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相关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凯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吴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卫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