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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伯林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仓储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林,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仓储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344号原告郑伯林,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96648R。法定代表人曹世如。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仓储超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新华大道一段45号1栋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2996135M。负责人曹世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伯林诉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司温江仓储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伯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伯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伯林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