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英佩、姜丙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英佩,姜丙午,李秀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92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鹏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英佩,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告姜丙午,男,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李秀枝,女,1954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英佩、姜丙午、李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任英佩、姜丙午、李秀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白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