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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74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