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恢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才明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才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1010-1号申请执行人周才明,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16)鄂0683民13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才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军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