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7民初2419号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区温泉南侧8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58477319-6。法定代表人:范军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小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钰,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五彩湾216国道西侧1幢。法定代表人:宋双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准东五彩湾煤电煤化工基地15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小龙、程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砖款117410.8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482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46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加气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5年11月5经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17410.81元,后被告支付200000元,余款117410.8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加气块4000立方米,单价为每立方米183元,最终结算以实际采购数量核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实际收货方为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酒店所属工程。2015年11月5日,经原告与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核对,原告从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10月20日共向该酒店供应加气块合计2828.118立方米,价值合计517410.81元,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前后付款共计400000元,至今尚欠117410.81元未付,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两被告为共同债务人。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有被告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的《建材购销合同》、有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章并有法人宋双全签字的《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账款核对表》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砖块,要求被告支付117410.81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共同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其次,被告未依约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建材购销合同》中违约条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再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诉讼活动,因而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所以在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违约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支持。最后,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7410.81元、违约金23482元,两项合计140892.81元,此款限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告新疆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被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白天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召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