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处理好的原告赵磊善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卡岸海盗主体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善,张掖市甘州区卡岸海盗主体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060号原告:赵磊善,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卡岸海盗主体餐厅法定代表人:冯虎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泉公园对面原告赵磊善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卡岸海盗主体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赵磊善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磊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磊善负担。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皓捷 来自